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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为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本月开始,该市各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和实体,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和人员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创办,工商注册、经营及纳税均在南京原十区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在经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创业园区(基地)初次自主创业的企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和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其中需要明确的是,创业人员一定是要在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基地里面创业的,否则不享受这些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半年受理申报一次,时间在每年的1月和7月。自主创业人员本月就可以申请补贴。

补贴标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分为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和人员场地租金补贴。进驻创业园区(基地)的初次创业主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具体为:企业实体3000元,本市个体工商户1500元。

已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创业主体,根据其带动南京户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还可享受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具体为:吸纳南京户籍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15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南京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30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提供哪些资料: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正常经营1年后可向创业园区(基地)所在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供这些材料,《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吸纳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登记证;吸纳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毕业生推荐表、困难人员证明;租赁固定经营场地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场地租金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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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端木
点击:
发布日期: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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