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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创业新政帮助初创期创业组织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实施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作为本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又一项新政,为沪上广大创业者带来福音。

根据全球创业观察(GEM)报告,创业起始的18个月是最为困难、创业风险最高的时期,绝大多数的失败企业是在初创期内关闭的,因此帮助降低商务、用工等创业成本是提高创业组织存活率的有效手段。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本市推出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专项套餐,对其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

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不仅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还可以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根据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创业组织,还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享受一定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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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
点击:
发布日期:20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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